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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得依
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路基流
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
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若需用土地機關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
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時,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後,再依
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