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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施行。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司法院已接受曾執行律
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者之申請時,除第五條承
辦訴訟案件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應於申請時併送所有承辦訴訟
案件終局裁判書類,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年資計算標準,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外,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