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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牧場違反本規則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依左列
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
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
水污染防治法
及廢棄物清理法等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違反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建築法令規定處
理。
四、撤銷其牧場登記。
五、撤銷其農業動力用電減免之資格。
六、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
關不予優惠融資貸款。
七、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牧場
停止供應內銷。
合於本規則所訂條件及規模之牧場,不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者,依有關法令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