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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9 條
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暫停兌付:
一、高額匯票與匯票核對據金額不符。
二、匯票上之號碼、金額、郵局戳記、受款人姓名、撕裁示數表等,有任
何一項被塗改或污損致無法辨認。
三、匯票之紙張厚薄、顏色、郵字底紋或暗記與樣張比較有顯著之差異。
郵局暫停兌付時,應說明事由,並將匯票交還受款人或留存匯票給與收據
,俟暫停兌付原因消失後,即通知受款人到局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