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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7 條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