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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7 條
郵政匯票經受款人交由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者,須俟匯票送達兌款局,
核對受款人簽章與匯票上所載受款人姓名相符後,即予兌款,視為正當給
付,免除核驗身分證件。
郵政匯票經匯款人指定索取回執者,提出票據交換時,受款人應將回執簽
章後,隨同匯票,一併交兌款局。
郵政匯兌以匯票為憑,受款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而被他人持至郵局
窗口或提出票據交換致被冒領時,郵局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