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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7 條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0.005公尺√S +0.04公尺(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0.01公尺√S +0.08公尺。
三、山地:0.02公尺√S +0.08公尺。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