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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5 條
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
一、電羅經。
二、雷達。
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四、舵用指示器。
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
七、回音測深儀,但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船舶得免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