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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5 條
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
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
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
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