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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5 條
審判長於評議程序中,得注意適時為下列必要事項:
一、解釋重要之法律概念。
二、喚起對於調查證據內容之記憶。
三、說明當事人、辯護人之主張及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
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
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
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列情形時,得適時提醒或導正:
一、討論方向偏離、失焦。
二、忽略重要之事實或證據。
三、基於錯誤認知陳述意見。
四、單純基於臆測推論事實。
前項情形,審判長宜注意保持寬容之態度,避免嚴厲制止、糾正或檢討國民法官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