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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4 條
匯款人購買匯票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匯款局辦理。
一、填寫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之匯費一併交匯款局。
二、匯款局掣給之匯票及匯費計數單,當場核閱無誤後,自行將匯票封裝
,作掛號或報值信函交寄,不得交郵局人員代為封發。如匯款係信匯
或國際匯票,匯款局祗掣給匯費計數單,匯票由匯款局直接寄發。
三、匯往日本及香港以外地區之國際匯票,其受款人姓名地址,除以中文
填寫外,並附譯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