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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2 條
匯款人於匯款時聲明索取受款人簽章之收款回執者,應加付回執費,其數
額與收件回執費同。匯款人同時匯交同一受款人之多張國內匯票,得合成
同一回執,按一張付費。
匯款時未交付回執費,如須查詢或補取回執者,應按規定付費。國際匯票
匯款人申請補取回執時,郵局得以已兌匯票作成影印交付之。國際匯票匯
款人事後僅能申請查詢,由兌款局之有權簽署人在查詢單上註明原匯票兌
付日期,不得申請另補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