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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宗教事業機構,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二、前款法人附設之組織、機構或捐資設立之法人、機構。
三、經登記或立案之寺廟。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主管職務,指前項宗教事業機構之下列人員之一:
一、負責人。
二、章程或內部組織編制所載之一級單位主管。
三、擔任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為主管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