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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