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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部、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
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
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 (調) 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
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
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
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
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
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辦、會辦單位經辦人員
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
,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