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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機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直接送達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核准通知及審定書,應直接送達於各該機關。其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者,得由各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收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