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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