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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災害損失之復舊工程,其已列有「災害復舊工程」預算,執行時應將實需
要預算數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備查,如預算不足,必須流用其他工程預算,
或當年度未列該項預算,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分別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