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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