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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