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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應取下列規定值中之較大值。但鑄鐵製端板,不在此限:
一、視同中低面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端板所生應力與該端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端板厚度乘以一點六七所得之值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二、以中高面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四倍壓力時,於該端板所生應力與該端板發生挫曲之應力相等時之端板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