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操作程序、清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
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