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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對於防護具依下列規定:
一、每天作業前應確認防護具之狀況,發覺防護具有異常時應予整補或更換。
二、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之吸收罐應保持有效。
三、作業完畢時,應確認勞工使用之防護具、工作衣、器具等之狀況。認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者,應予清除或以其他方法妥善處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存放防護具、工作衣等之金屬材質保管設備,並與其他衣物隔離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