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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本部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
前項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部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