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