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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工廠僱用女工者應設置哺乳室;於可能範圍內並設置托兒所,僱用看護、
褓母,妥為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