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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