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漁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漁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漁會不得辦理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
漁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漁會不得辦理漁會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但有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於前項名冊評定之日前,不在此限。
漁會進用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代理之總幹事,至該漁會新屆次理事會成立前,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