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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氣密封用於左列物質之包裝:
一、發生易燃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二、任其乾燥可能變成爆炸物者。
三、發生毒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四、發生腐蝕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五、與空氣接觸能生危險反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