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計算未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外,前節已平艙滿載艙區之規定,均適用於未平艙滿載艙間。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其艙口外圍得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所形成之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但艙間內任一截面,艙口前後或兩翼,於該截面空隙之平均橫向面積等於或小於第十八條計算所得之面積時,則於該截面穀類移動後形成穀面之角度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艙間內任一橫截面之空隙面積,應假定於穀類移動前與移動後均為相等,且應假定穀類移動時,並無額外之裝載或流入。
三、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於艙口前後端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於艙口兩翼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穀類移動後於艙口之前後端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