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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
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具有同等之保護作用者,得同意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