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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未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核准,不得申請展期。
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電臺應取得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及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於辦理電臺審驗作業時查核。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
電臺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設置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停止使用並拆除所建設之電臺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