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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應徵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隊員,自其所在地至各型車輛、工程重機
械分隊所在地所需燃料、餐費,由應徵人自理,自分隊至徵集場交付,其
所需燃料、餐費,由需用單位核實發給。但經指定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
自所在地直接至徵集場交付者,其燃料、餐費,自各型車輛 工程重機械
所在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