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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燃料如下:
一、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三萬七千貝克以下者。
二、含鈽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