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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題、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售油種類、
油品價格及供油廠商標誌,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 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 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
面以黃線標示。
三 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