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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年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