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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經濟部為避免國內產業遭受難以彌補之損害之緊急必要時,得不經諮商先
行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但經濟部應於實施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受限國家或
地區進行諮商,並通知紡品督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