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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已登錄之商標代理人有違反本法、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情形,商標專責機關得召開商標代理事件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進行評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前項評議會成員,得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爭議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前項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