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者。
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
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