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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票公開上市並全部為記名或將其公開
上市之股票改為全部記名者,自實際公開上市年度起或自其完成全部改為
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起,就其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但已公開上市並全部為記名股票之公司,自中
華民國七十三年度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