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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為辦理本法所定之補償審議及覆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之;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