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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用及約僱之人員 (以下簡稱原機關聘僱人員) ,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
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
,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
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
以下簡稱勞保) ,有損失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
償。
前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
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
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
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或勞工保險
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
付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
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
原機關聘僱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
,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
給離職儲金,但不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其因退出原
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者,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發給保險年
資損失補償,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