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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