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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園區內私有建築物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營利事業或依園
區條例第九條所設立之事業機關及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學校機構為限。
依前項之規定轉讓時,應先報管理局依園區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查,如
無不合情形,即予核准。
依前兩項之規定轉讓後二十日內,買、賣雙方應聯名向管理局申請辦理承
租土地換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