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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二、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型態、計價幣別、保證機構、成立日期、存續期間、投資地區、收益分配、績效指標、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記載。
三、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四、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五、基金運用狀況: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
六、投資風險警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記載。
七、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八、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附表四)。
九、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與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基金經理公司之網址。
十二、刊印日期。
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