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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公司並應將修正原因及內容,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