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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