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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