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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為加強信用合作社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合作社應建立自行
查核制度。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
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
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
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前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
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