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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